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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(碩、專班)
專業選修科目 一般生甲、乙組至少應修28學分
合計:最低畢業總學分數為 一般生甲組(非法律科系者) 79學分(含論文6學分)
一般生乙組( 法律科系者 )41學分(含論文6學分)
專班甲組(非法律科系者) 77學分(含論文6學分)
專班乙組(法律科系者) 39學分(含論文6學分)
- 先修基礎法律課程甲組必修科目如下,並列入畢業學分:民法(一)、民法(二)、民法(三)、民法(四)、刑法(一)、刑法(二)、行政法(一)、行政法(二)、憲法、商事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民事訴訟法、法律專業倫理。
- 本所研究生甲組(非法律科系者)修業以三至四年為限,乙組(法律科系者)及依本校一貫修讀學、碩士學位要點錄取本所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(簡稱甲組預研生)修業以二至四年為限。
- 民法(一):總則。民法(二):債。民法(三):物權。民法(四):身份。
- 刑法(一):刑法總則。刑法(二):刑法分則。
- 行政法(一):行政程序法。行政法(二):行政救濟法。
- 「民法(一)」擋修「民法(二)」、「民法(三)」、「民法(四)」。
- 一般生專題研討:甲、乙組一、二年級
- 一般生法律實務研習:甲組三年級、乙組二年級
- 在職專班專題研討:甲、乙組一、二年級
- 在職專班選修課程(除基礎法律及法學外文外)選修上限人數限制為12人。而如影響到畢業門檻等之特殊必須加選之個案,授權由所長個案決定。